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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

Time:2019-12-16 浏览次数:6611次 文字来源: 图片来源:

地区

标准

文件依据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人的交通费。

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人,单日800/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人,2小时以上400/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或者参与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评标专家,可以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往返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性人员的任何费用。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511号)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六)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半天/人,800//人。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人。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人次。

西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项执行。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 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 人。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足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 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